售賣26元過期食品,被罰1萬元合不合理?
“這件事讓我得到了教訓。我保證以后一定定期檢查庫存,及時發(fā)現并處理快過期的產品,避免售賣過期商品。”近日,湖北省蘄春縣一家超市的老板黃某收到了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心里長舒一口氣。
2023年,退休后的黃某在家門口開了家小超市,本想賺點錢補貼家用,不料在貨架上混放了價值26元的過期食品,雖未售出,但被行政機關作出“沒收+罰款1萬元”的處罰決定,后行政機關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我干的是小本生意,要掙1萬元不容易啊!”黃某承認了自己的不當行為,但對罰款金額表示無法理解,拒絕繳納。
2024年底,蘄春縣檢察院檢察官在履職中發(fā)現這一線索。經調查,檢察官了解到黃某確實存在違法事實,但系初次違法,貨物總值小,在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整改,且無證據證實因出售過期食品造成危害后果。根據相關規(guī)定,該院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存在“小過重罰”的情形。
為確保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檢察官多次走訪當事人和相關行政機關傾聽意見。今年1月16日,該院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政協(xié)委員、人民監(jiān)督員等擔任聽證員。聽證會上,檢察官詳細介紹了黃某的家庭情況及整改情況,并重點闡述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首違不罰”原則和1萬元罰款對于一家小超市的巨大影響。
“執(zhí)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溫度。”聽證員們一致認為,黃某確實是無心之失,并及時進行了整改,沒有產生嚴重后果,1萬元罰款過于嚴苛,希望能酌情減免。蘄春縣檢察院結合聽證員評議意見制發(fā)了檢察建議,建議行政機關從“過罰相當”“首違不罰”的角度依法重新作出決定。行政機關采納了檢察建議,依法撤回了強制執(zhí)行申請,對黃某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據悉,為更好糾治涉企“小過重罰”“同案不同罰”等情形,促進行政機關規(guī)范行使自由裁量權,下一步,該院將持續(xù)深化行政檢察監(jiān)督,完善“檢察建議+公開聽證+跟蹤回訪”機制,推動行政機關準確適用法律,同時與行政機關加強協(xié)作,以“監(jiān)督+服務”助力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